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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京澳门官网大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43项)

发布时间: 2021-07-13 14:30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2第13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第11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建设管理科

工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施工图设计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

(市政府2018年第2号公告)附件3:市人民政府承接省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之第10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建设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的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建设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18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第12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建设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权限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下放第3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运输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许可(城区)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六条

《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遵府办函〔2019〕169号)第四条 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权限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 24日<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66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67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船舶可能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68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69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装卸人员管理资格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附件2第8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许可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四条 第三款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许可

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四条  第三款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许可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五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条)附件1第26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6第6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港航科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许可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8月31日修正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附件2第8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65号)附件1第16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许可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许可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第14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确认

对内河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修正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确认

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其他类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年5月23日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年5月23日修正)

          

港航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其他类

出租汽车更新核准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其他类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4〕第2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2014〕第2号)

工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其他类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检测验收、竣工质量鉴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第十六条

工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其他类

权限内公路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五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
建设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其他类

权限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1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科
建设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其他类

权限内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

建设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其他类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其他类

船舶图纸及其技术文件审查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第二条

《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

《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港航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其他类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5号)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其他类

从事船舶、船用产品、船用货物集装箱焊接工作的人员的考试及发证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号

港航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其他类

船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二条、第三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09号)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二条、第三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

港航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其他类

设置公共汽车线路和站点(城区)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政策法规科
运输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其它类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3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6第4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3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6第4项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8

其它类

监理合同备案试验检测合同备案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4〕第2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4〕第2号)第25、49条

工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9

其它类

城市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2年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0

其它类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 24日<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2月 24日<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政策法规科
港航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辅助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八条;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五条

运输管理科

运输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检查

对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港航科
安全监督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检查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17年第25号)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4〕第2号)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17年第25号)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4〕第2号)

工程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