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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2-15 1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部门、行业各建设及经营单位、行业相关单位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衔接、备案、公布、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部门、行业各建设及经营单位、行业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确保体系内各预案内容上下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本行业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本行业内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监督、指导工作。研究、决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厅属各部门是所辖系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监督、指导工作。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建设、经营企业及行业相关单位是本企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本企业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分类

第九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5大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交通系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应对某一具体类型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行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单位制定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企业预案。是行业各建设、经营企业为应对本企业经营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企业制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五)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部门、行业各建设及经营单位、行业相关单位为应对在重大活动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制定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部门应会同铁路、民航、邮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作为政府专项预案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部门应针对本行政区内的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识别,运用情景构建等方法,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

鼓励各单位跨行业、跨区域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不同类别、层级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基本原则、组织结构、相关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职能职责、救援程序、应急措施等具体内容。

部门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企业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响应责任人、信息报告、预警响应措施、组织先期处置等方面内容。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应急指挥体系、社会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梳理与排查、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的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编制配套的现场工作方案。

现场工作方案,是参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的行业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现场工作方案应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四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合理确定内容,突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部门、厅属各单位、行业各建设及经营单位、行业相关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以及上级预案和本级政府专项预案涉及交通运输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制修订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吸收预案涉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重大风险、重大隐患的特点,识别事件、风险、隐患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风险、隐患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鼓励探索在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情景,开展研究性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基本步骤。分为文稿起草、征求 意见、专家评审、发布公布、报送备案。

(一) 文稿起草。应急预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同类别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组织起草。牵头单位应广泛开展起草工作调研及编制预案提纲,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二) 征求意见。应急预案初稿起草完成,应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三) 专家评审。应急预案原则上由牵头编制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也可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

(四)发布公布。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布。确定涉密等级的应急预案,按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五) 报送备案。应急预案经审核审批印发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印预案文稿报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备案。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交通运输企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规模、影响,根据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响应级别、启动条件、响应措施、响应程序等。


第五章  评估和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隐患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评估程序组织进行。

第六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结合单位实际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技术研讨、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演练评估等方式,对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初任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七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部门、厅属各单位、行业各建设及经营单位、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兵实装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涉及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危化品运输、人员密集场所、学校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对于负责牵头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演练。

应急演练可由多个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举行。相邻、相近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联合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情况开展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存在的问题,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写预案编制指南或导则,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