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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7-20 00:00
贵州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要求,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党的群众纪律,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

第四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领导干部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持信访工作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置、强化基层责任;坚持信访问题的预防责任与化解责任并重。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产生,及时就地化解信访问题。

(一)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或部门要适时增加研究次数,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前随时组织研究。

(二)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评估”的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大多数群众不支持的,应当暂缓或中止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三)应当充实信访工作力量,将年轻干部、新任领导干部选派到信访部门锻炼,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选派优秀干部到同级信访部门接访中心驻窗口接访。

(四)应当落实初信初访首接首办责任。建立完善初信初访首接首办工作机制,把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处理在初始阶段,提升初信初访化解办结率。

(五)应当严格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对导入法定渠道的诉求,由政法部门及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坚持带案下访、约谈会访、现场办访、上门问访、明察暗访、抽查督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应当推动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抓好源头预防和及时就地化解工作,对分管领域的信访案件全部落实“七个一”包案化解机制。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依法分类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或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履行主体责任。

(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信访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来落实。自觉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应当按照“三个四级个案台账”管理规定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加强信访问题风险研判和防控预警,明确信访问题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并做好信访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

(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信访积案集中化解攻坚,突出信访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包案督访和包案化解等专项工作,推动信访问题成批化解。

(四)应当对下级党委、政府的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初层层签订责任书。

(五)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县域信访管理新模式的创建工作,建好信访工作平台,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省、市两级信访部门对创建工作负有指导督促验收责任。

第九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

(一)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受理信访事项,及时按照职权范围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办理进行督查督办。

(二)应当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重要信访问题和突出信访问题,应当协调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及时依法处理。

(三)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信访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四)应当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创新改革,加强信访工作平台建设,推动网上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工作制度的建设实施。

(五)加强信访工作业务培训,提高信访干部队伍业务素质、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需要。对本级其他党政机关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六)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推动实施“三个三级调处”和“六个分级调处”,按照规范要求和规定程序逐级开展调处工作。

(七)应当加强信访知识宣传,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调度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督查。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信访部门组建督查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分区域或分领域带案督查指导信访工作,督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有效化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机制,确保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建立网上网下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日常督查制度,每个月下旬开展一次日常督查。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信访调度指挥工作力度,组织开展经常性调度和重大活动、重大会议、敏感节点期间的专项调度工作。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预防信访问题的产生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将下级党委和政府及本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信访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将信访工作考核结果计入总成绩。信访工作考核的具体事宜由信访部门负责。

省信访局负责对省直有关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考核,年终将考核结果报省直目标办计入考核总成绩;负责对各市(州)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市(州)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时,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将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了解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因不依法行政,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受理告知、答复告知、复查复核权利告知等),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的;

(三)处理信访事项时,不认真调查,作出的答复对反映的事项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的;

(四)对源头预防和排查化解不力、整治重复上访不力的;

(五)对应当化解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及时化解形成信访积案,经信访部门责令纠正仍拒不整改,造成群众多次重复上访或发生过激行为的;

(六)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按规定落实或拒不执行;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七)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扬言滋事来信来电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或应对不当、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一)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控告、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单位,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因工作不力发生群众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接待场所上访,或者到省委、省政府大院和其他敏感部位群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在驻京信访工作中,违反“两个一律”规定被通报或处理的,违反劝返接回有关工作规定的;

(十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采取以下方式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一)责令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责任制落实不力、工作被动挂末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通报批评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上一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其进行挂牌督办,期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派工作组进行督促指导;

(四)重点管理。对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危害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实行重点管理,期限为6个月。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以上形式的问责,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开展问责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采取以下方式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一)通报。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有关责任人本年度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信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开展问责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降低影响的;

(二)认错态度好,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的;

(三)问责情形发生后,及时主动化解群众诉求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被追责后,对相关信访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造成的严重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从重问责的情节。

第二十三条 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的,实行终身问责,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访部门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案件移送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信访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贵州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gzsxfj.gov.cn/zcfg/2514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