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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2-02 1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四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省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负责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州)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负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负责机构)负责督导本辖区企业开展质量信誉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市级负责机构提出对企业的考核建议。

上级负责机构应加强对下级负责机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及考核标准

第六条  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合计为1100分。安全生产600分,经营管理200分,服务质量100分,社会责任10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加分合计最高100分。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考核周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2.考核周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考核周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经查证属实。

6.未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或者不按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7.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资料整理归档。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及资格证明、车辆数量等。

(二)组织机构情况。包括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管理人员等。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控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安全投入和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在线监控率、对违章行为纠正和处理情况;电子运单使用情况;每次交通责任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伤亡人数、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报告及处理等。

(四)车辆管理情况。建立落实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选型、车辆使用、车辆维修、车辆检测、车辆处置、车辆技术档案或台账记录等情况。

(五)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服务质量情况。包括考核周期内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车辆、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七)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包括下达任务部门、完成任务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5月进行。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结合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如实向所在地市级负责机构报送总结和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负责机构要认真对企业上报的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严密组织开展质量信誉年度考核工作。

负责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应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内容的相关材料。

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由设立地市级负责机构单独考核。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市级负责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负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并严肃调查处理;认真登记有关部门抄告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并作为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各地负责机构应将外地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抄告车属企业所在地市级负责机构。        

第十四条  市级负责机构应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项目的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负责公示的市级负责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负责公示的市级负责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考核项目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负责机构。

第十五条  考核公示期间,向各级负责机构举报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各级负责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上级负责机构应督促下级负责机构落实书面申诉或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负责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包括所得分数和质量信誉等级)上报省级负责机构。省级负责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 “中国 •贵州信用交通”网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七条  市级负责机构应根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等级记录在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为AAA级的企业,在符合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评优评先条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度考核为AAA级的企业,在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增加运力时,给予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企业,市级负责机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企业相关业务,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仍然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托运人在选择货物承运人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运输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漏、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货主造成严重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负责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